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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验药物简介

PD-1抗体是一种重要的免疫抑制分子。本试验药物是恒瑞研发的SHR-。本试验的适应症是IV期鳞状非小细胞肺癌。

二、试验目的

比较卡瑞利珠单抗联合卡铂+紫杉醇与安慰剂联合卡铂+紫杉醇在IV期鳞状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一线治疗中的无进展生存期(PFS)。

三、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III期

设计类型:平行分组

随机化:随机化

盲法:双盲

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试验人数:人

四、入选标准

(一)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75周岁,男女均可。

(二)ECOG评分0或1分。

(三)病理组织学确诊为鳞状非小细胞肺癌SqNSCLC,且临床分期为IV期(根据国际抗癌联盟/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癌症分期系统第八版)的受试者。包括主要的组织成分为鳞癌的混合癌(鳞和非鳞,非鳞成分≤10%)。

(四)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化疗,包括以肺癌为适应症的临床研究药物的系统性治疗。

(五)已接受过以治愈为目的的新辅助/辅助性化疗、放疗或同步放化疗治疗非转移性肿瘤的受试者,自末次化疗、根治手术、放疗或同步放化疗最后一次疗程结束后至随机分组之前,至少超过6个月。

(六)已知有肿瘤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受试者,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标准才可以入组:

只允许有幕上和小脑转移(即中脑、脑桥、延髓或脊髓不能有转移灶);

已经过充分治疗(针对所有已知病灶的手术/放疗);

充分治疗结束后≥4周经MRI检查确认没有进一步疾病进展;

相关症状(颅内压增高、神经功能异常)均已完全缓解;

首次给药前≤14天不需要接受皮质类固醇激素(>10mg/天强的松或等效剂量)的治疗

(七)必须愿意提供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存档或新鲜获取的肿瘤组织样本,组织切片不应少于10张(如少于10片需要与申办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入组)。

(八)按照RECISTv1.1标准,受试者必须有通过CT或MRI检查的可测量靶病灶。肿瘤影像学评估在首次用药前的28天内进行。

(九)受试者需满足以下实验室检查结果,这些实验室检查需要在首次给药前14天内完成:

血常规检查(筛查前14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类药物纠正):血红蛋白(HB)≥90g/L;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2.0×/L;淋巴细胞计数绝对值(LC)≥0.5×/L;血小板计数(PLT)≥×/L;白细胞计数(WBC)≥4.0×/L并且≤15×/L;

生化检查(筛查前14天内未输血或白蛋白):AST和ALT≤2.5ULN(如存在肿瘤肝转移,≤5ULN);ALP≤2.5ULN(如存在肿瘤骨转移,≤5ULN);TBiL≤1.5ULN;ALB≥30g/L;C≤1.5ULN,同时肌酐清除率(CCL)≥60mL/min(Cockcoft-Gault公式);APTT≤1.5ULN,同时INR或PT≤1.5ULN(未接受抗凝治疗)。

(十)育龄妇女必须在首次用药前7天内进行血清妊娠研究,且结果为阴性。育龄妇女受试者和伴侣为育龄妇女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给予研究药物后天内采用高效方法避孕。

(十一)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排除标准

(一)肿瘤相关症状及治疗:

脑转移灶:已知未经充分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脑转移灶的受试者;已知未经局部手术/放疗的肿瘤转移灶脊髓压迫或者呼吸压迫的受试者(经治的患者,首次用药前无证据显示症状已经缓解≥2周,也不能入组);脑膜转移;

未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需要止痛药物治疗的受试者必须有稳定的止痛治疗方案,否则不能入组;有症状的转移灶允许局部姑息性放疗,但应在筛选前完成,且*性已经恢复,最短恢复时间无要求;无症状的转移灶,如进一步生长可能导致功能障碍或者顽固性疼痛(如暂时没有表现出脊髓压迫的硬膜外骨转移),如允许,应在随机前接受局部治疗;

无法控制的需要反复引流的中到大量胸腔积液,腹腔积液或者心包积液;

无法控制或症状性高钙血症(1.5mmol/L离子钙浓度或11.5mg/dL血清钙浓度或血清钙(白蛋白校正)浓度ULN)的受试者;除外筛选前对症治疗后缓解,同意入组后对症治疗仅采用双磷酸盐的受试者;

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出现咯血症状且最大日咯血量≥2.5mL的受试者。以及其他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

首次用药前28天内30Gy的非胸部放射治疗者,首次用药前24周内30Gy的胸部放射者,以及首次用药前14天内接受≤30Gy的姑息性放射者,且未能从这些干预措施的*性和/或并发症恢复至NCI-CTCAE≤1度(脱发和疲劳除外)的受试者;

影像学(CT或者MRI)显示肿瘤侵犯大血管者或研究者判断后续研究期间肿瘤极有可能侵袭重要血管引起致命大出血者;

已知EGFR/ALK基因突变阳性者,EGFR/ALK基因突变状态未知者不强制要求检测;

既往曾接受过EGFR抑制剂治疗及ALK抑制剂治疗者;

(二)合并疾病/病史

既往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的受试者,除非是在筛选前至少5年达到完全缓解且在研究期间不需要或预计不需要其他治疗的原位癌;

任何已知或可疑的自身免疫疾病的受试者,除外:甲状腺功能减退病史的患者,若无需激素治疗,或正在接受生理剂量激素替代治疗;血糖得以控制的稳定的I型糖尿病的受试者;

已知或可疑有间质性肺炎的受试者;其他可能会干扰药物相关肺*性的检测或处理的、严重影响呼吸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包括例如特发性肺组织纤维化、机化性肺炎/闭塞性细支气管炎等;

患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的受试者,如符合NYHA标准(III级或更高)的情况、或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过的心肌梗死或脑血管意外(脑缺血、有症状的脑梗塞等)、或伴有冠状动脉疾病且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发生的不稳定性心律失常或不稳定型心绞痛、或上述标准之外的充血性心力衰竭、或筛选期左心室射血分数50%、或已有症状的上腔静脉综合征等情况;

随机前3个月内发生的动静脉血栓事件,如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妊娠期、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妊娠的女性受试者;

HIV检查阳性;

首次研究用药前28天内减*活疫苗接种史或者预计研究期间行减*活疫苗接种;

活动性乙肝(定义为筛选期乙肝病*表面抗原[HBsAg]检测结果呈阳性同时检测到HBV-DNA检测值高于所在研究中心检验科正常值上限)或丙肝(定义为筛选期丙肝病*表面抗体[HCsAb]检测结果呈阳性,HVC-RNA阳性)的受试者;

给药前1年内有活动性结核感染证据;

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除诊断或活检外的其他重大手术,或预期将在研究期间接受重大手术的受试者;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需住院治疗或≥2周抗生素静脉给药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

排除既往或准备接受过同种异体骨髓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的受试者

首次给药前7天内经历创伤性小手术(置管、活检、支气管镜检查)的受试者;

随机前1个月内出现过临床显著意义的出血症状或者具有明显出血倾向,如:消化道出血、胃溃疡出血或患有脉管炎等;

距离首次研究用药前10天内,使用过阿司匹林(mg/天)或其它已知可以抑制血小板功能的非甾体抗炎药,或使用全剂量抗凝剂;

(三)研究治疗相关

首次给药前3周(或5个药物半衰期,择其长)内接受过任何已批准的抗癌药物(包括处于临床研究阶段的抗癌药物)局部治疗的受试者;

首次给药前4周(或5个药物半衰期,择其长)内接受过全身免疫刺激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干扰素或白细胞介素-2,包括处于临床研究阶段的免疫刺激剂)的受试者。允许既往接受过癌症疫苗治疗;

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系统性免疫抑制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糖皮质激素、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抗肿瘤因子药物)的受试者。接受过临时性、低剂量(≤10mg/天强的松或等效剂量)全身免疫抑制剂治疗的受试者可入组本研究。使用糖皮质激素(≤10mg/天强的松或等效剂量)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受试者、使用盐皮质激素类(如氟氢可的松,≤10mg/天强的松或等效剂量)治疗直立性低血压的受试者,和使用生理替代剂量糖皮质激素治疗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的受试者可以入组;

首次用药前3天内仍存在≥2级外周神经病变的受试者;

对其他单克隆抗体/融合蛋白类药物发生过重度过敏反应史;

对卡铂或紫杉醇制剂成分或其预防用药等有严重过敏史;

(四)正在参加其他临床研究或首次用药时间距离前一次临床研究结束(末次用药)时间少于4周,或该研究药物的5个半衰期的受试者。

(五)受试者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酗酒或吸*史。

(六)研究者认为其他任何医学(如肺、代谢、内分泌或神经系统疾病、先天性疾病等)、精神病、或社会状态可能干扰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健康或签署知情同意的能力,合作和参与研究,或干扰研究药物评估、解读患者安全性或者研究结果的情况。

六、联系我们

项目助理:

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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