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CRS又一大进展银行业尽职调查细
导读 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细则》。标志着全球范围内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统一报告标准”(CommonReportingStandard,简称CRS)在中国又迎来了新的进展。 此外,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G20峰会期间发布的税收报告显示:截止年7月已有国参与全球税务交换,并且已经启动了个双边交换关系。更值得注意的是,已有50万自然人披露了离岸资产,征收的额外税收收入大约亿欧元! 中国将在年9月份与其他参与CRS的国家完成首次账户信息交换。面对来势汹汹的CRS,小编带您细细了解中国版的CRS相关信息。 一、中国版CRS的*策依据 1 年7月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于年2月对我国生效,为我国实施“标准”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 2 年12月 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依据。 3 年5月 出台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自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中国版CRS”终于落地,旨在将国际通用的CRS转化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具体要求,为我国实施CRS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 4 年12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三部门联合下发了《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细则》(银发号,以下简称《细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要求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该细则自年12月18日起实施。《细则》针对《管理办法》作出更为细化的规定,为银行业的落实提供具体要求,成为国内监管部门在提升跨境账户透明度、打击跨境逃避税工作的又一大进展。 《细则》是对《管理办法》的细化,增加执行的确定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主要方面: 《细则》 《管理办法》 发布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财*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适用主体 银行,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囯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国邮*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策性银行。 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包括:(1)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策性银行;(2)证券公司;(3)期货公司;(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业;(5)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6)信托公司;(7)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实施对象 金融账户是指账户持有人因办理下列业务而开立的账户(含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具体包括(1)活期存款;(2)定期存款;(3)带有预存功能的信用卡业务;(4)保证金业务。(5)自营理财业务;(6)账户贵金属业务;(7)国债业务;(8)金融衍生品业务;(9)其他由银行发起、设立或管理的金融资产业务;(10)《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金融账户包括:(1)存款账户,是指开展具有存款性质业务而形成的账户,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旅行支票、带有预存功能的信用卡等;(2)托管账户,是指开展为他人持有金融资产业务而形成的账户,包括代理客户买卖金融资产的业务以及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3)其他账户,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账户:1.投资机构的股权或者债权权益,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和信托的受益权;2.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 明确重要概念 《细则》第八条至第十五条分别明确的《管理办法》中的以下概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非营利组织、依次判定、间接拥有、金融机构保有的金融账户、同一账户以及证明材料 尽职调查流程(细化持有人声明文件填写信息与其他信息存在明显矛盾的主要情形) 个人账户持有人声明文件填写信息与其他信息存在明显矛盾的情形包括: 1)声明信息与现有账户开立及反洗钱程序收集的身份信息不符的。 2)声明仅为中国税收居民,但账户持有人提供的国籍为外国,或者证件类型、现居住地址、电话为国外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 3)声明为非居民,但账户持有人提供的国籍、证件类型、现居住地址等所属国家(地区)与其声明的税收居民国(地区)不一致的。 4)其他存在明显矛盾情形的。 机构账户持有人声明文件填写信息与其他信息存在明显矛盾的情形包括: 1)声明信息与现有账户开立及反洗钱程序收集的身份信息不符的。 2)声明仅为中国税收居民,但机构注册地址或实际经营地址、电话为国外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 3)声明为非居民,但账户持有人注册地址或实际经营地址所属国家(地区)与其声明的税收居民国(地区)不一致的。 4)投资机构声明不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但其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参与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 5)其他存在明显矛盾情形的。 注释 CRS是CommonReportingStandard的简称,中文意为“共同申报准则”。要求签署国间系统地、定期地披露对方国家公民在本国的经济财产情况;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进行逃税、洗钱的行为。 对于税务机关而言,CRS明显就是为了帮助其解决跨境征税对交易信息难以掌握的问题。在CRS实施之前,个人可以通过设立离岸账户、海外信托等方式将资产置于海外,以达到逃避税收或藏匿资产的目的。目前全球已有个国家将要开始实施CRS,海外资产渐渐开始无处可藏。 二、我国金融机构实施CRS的主要合规义务与时间表 (1)年9月,我国在G20层面承诺将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中国是第二批加入CRS系列。承诺首次加入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年9月。 附:有55个国家率先加入CRS体系中,并承诺在年9月首次进行信息交换,其中不乏著名的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泽西等避税天堂地区。 (2)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依据,标志中国愿意加入CRS。 (3)年1月1日,完成对新客户开户流程的改造,对于年1月1日以后的新开户客户,可以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出其中的非居民账户。 (4)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年6月30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万美元)的调查。 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5)年5月31日前,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 (6)年9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将与其他参与CRS的辖区完成首次辖区间的信息交换,以后年度也将每年定期进行辖区间的信息交换。 (7)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三、进一步开展CRS对哪些人产生影响? 随着中国一步步加入CRS行列,一场自动、定期、批量的席卷个人身份信息、资产信息及几乎所有海外金融账户机构信息的税务风暴。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可以使税务当局掌握本国居民设立在外国的账户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这样将对在我国大陆地区有财产的“非居民”和在我国大陆地区以外有财产的我国“税收居民”有不利影响。 简单地说! 如果您是他国纳税居民(例如在美国居住天以上的绿卡持有者),但财产在中国,在中国内地的资产会通过中国的金融机构毫无保留地透露给该国,纳税风险加大; 如果您是中国居民,但是在美国金融机构拥有存款账户或者购买了香港的人寿保险,以上信息将会被该国金融机构毫无保留地透露给中国*府,纳税风险也会加大。 那随着CRS的步步逼近,具体究竟是哪些人会受到影响呢? 1.持有境外金融资产的高净值中国人 不管您是否是移民,只要是您是在境外(包括我国香港,不包括美国)持有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价值保单、年金合同、证券账户、期货账户、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等金融资产的高净值中国居民。 您在境外持有的外汇金融资产相关信息将会依照CRS规则披露给国内的监管部门。 2.已经移民但在境内持有资产的中国人 如果您是外籍华人或者是已经取得外国居留权的中国人,虽然您已经移民,但如果您在中国境内持有金融资产,中国的金融机构将会执行尽职调查职责,确认您境内金融账户的所有信息,并将调查结果留存存档,相关数据也将被批露给对应的移民国家。 3.在境外设有并通过壳公司投资理财的中国居民 所谓壳公司,最为典型的就是在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具有境外税收优惠的地区开设离岸控股公司,然后再利用壳公司在各家金融机构开户进行理财和消费,或者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 由于注入壳公司的资金来源不排除境内外汇资金违规注入,也不排除壳公司的投资收益外汇滞留境外,逃避外汇监管。所以监管部门为了监察利用壳公司投资理财,规避外汇管理,会要求CRS缔约方国将这些资本运作记录信息,如实地披露给中国的税务机关。 4.在境外已购买人寿保险的中国人 近年来,人民币遭遇了多次贬值风波,为应对人民币贬值预期,一些国内高净值人群通过不合规渠道配置境外外汇资产,购买境外(如香港)外汇人寿保险,尤其是投资收益类别是其中重要样式,对于已经持有境外人寿保险的人群的保险信息,将无一遗漏的反馈到国内监管部门。 5.已设立境外家族信托的中国富豪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财富的积累,相当数量的富豪在维尔京群岛、库克群岛、开曼群岛、新加坡、新西兰和我国香港等国家与地区设立了或正在考虑设立家族信托,来保全家族财富永续传承。 然而这些地域依次都成为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的缔约方,所以设在这些地域家族信托的详尽信息如家族信托人(即财产授予人)、保护人、受托人(即财产授予人)、受托人(通常是信托机构)、受益人等信息将要被交换并披露给国内监管部门。 6.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中国人 在CRS实施之前,从事国际贸易的大Boss一般采取的经营模式是:在境内设立实体公司搞生产经营出口,同时大多会在离岸税收优惠地设立另一家公司,这样大量的外汇收入就直接进入到境外的公司帐户中,同时享受了免税的优惠。但CRS实施后,其在境外开立的个人金融账户资产均将会被披露,其中的避税和逃汇信息都将被交换到国内监管部门。 7.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对其所服务的客户的资产进行配置筹划,由于CRS的实施,可能使得客户对其资产配置类型和地域进行变更;此外,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可能面临被金融机构的询问,存在一定的的职业风险。 那么作为地地道道的中国人,住在中国,资产也在中国;或者是长期在中国居住外籍人员,但财产在中国境内,有必要害怕吗? 答案是:NO!此时CRS与您无关!您已经光荣纳税了,也就不涉及到逃税、避税的问题了。 总结 当全球都在实施CRS协定,税务当局掌握的涉税信息便将空前增多,信息不对称的矛盾正在破解,全球信息披露是未来社会的发展方向。我们虽无法规避,但只要守好法律底线,合法纳税,合法申报,诚实守信,必然能从容应对。 沟通是最好的 |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waluaa.com/awladl/1011.html
- 上一篇文章: 一日一测时*小测验
- 下一篇文章: 恐怖主义余烬难灭伊斯兰国走向后巴